8月20日 ,国办转发了财政部《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》,旨在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存量项目的建设和运营,提升项目运行质量效益 ,持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,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。
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,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,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,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,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,统筹发展和安全,坚持问题导向、分类施策 、降本增效,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 ,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。
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,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,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,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。对接近完工的项目,要抓紧推进建设、及时验收决算 、及早投入运营 。对推进缓慢的项目,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 ,研究压缩实施规模、优化建设标准、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,减少不必要建设成本,相关程序严格按照《政府投资条例》 、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执行 ,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。政府方、社会资本方要及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。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。
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,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。要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,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、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。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,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。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 。
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落细监管责任 ,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,加强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,结合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,激励社会资本方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。对收费项目,要加强收入管理,探索挖掘收入潜力 ,实现项目可持续运营;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项目,地方政府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收费。
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、金融机构 、政府方平等沟通、互惠让利,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、合作期限 、融资利率、收益指标等要素 ,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,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,实现持续稳健运营 。
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 ,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、专项债券等资金,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。对已运营项目,地方政府要将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,合理确定保障序列 ,严格执行支出计划,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,可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,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,推动PPP存量项目持续稳健运营。
地方政府要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、地方自有资金,合理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 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结合PPP存量项目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,将支持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纳入增量政策中统筹实施。